关于经营性公墓维修资金的文件依据及相关规定,主要可参考以下两项通知:
①关于护墓维修资金和绿化资金提取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明确:公墓单位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②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事发〔1992〕24 号)第二章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公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墓维护和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项用于公墓后期维护和管理,并在民政部门监督下提取和使用”。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经营性公墓管理维护费储备与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民办〔2012〕77号)对经营性公墓维修资金作了详细规定:
公墓维护费是公墓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公墓单位的预付款,委托公墓单位用于墓位安葬使用20年的维护费用。
提取比例:按照公墓单位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 8%—15%计提,各公墓也可根据自身实际计提,但计提比例不得低于8%,也不得高于15%。管理维护储备费权属仍归提取该费用的公墓管理单位所有。
深圳市允许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基金,专项用于支付经营性公墓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重大公共维修开支。公墓维护基金应当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民政部门监督。
天津市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不低于墓穴销售总额10%的资金,作为公墓维护管理费用,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市民政部门监督。
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应当在墓穴销售款中,按规定比例留出一定款额作为公墓维护费(每个地方的规定可能不太一样)。 公墓管理维护费用应当单立账户,专项用于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日常维修与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市民政部门监督。 经营性公墓应当在年检时出示维护费账目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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