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2000年4月10日批准,2001年1月1日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葬场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火葬场及现有火葬场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火葬场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卫生防护距离health protection 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 火葬场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和年焚尸量规定如表1所示。
表1:
3.2 本标准规定的火葬场与居住区的位置还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以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湖北省宜昌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玉鑫、邵强。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 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