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转发《全国殡葬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1984〕民11号 1984年3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全国殡葬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殡葬改革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社会改革。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75号文件又传达了中央书记处对殡葬改革的重要指示,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当成一件要事,坚决贯彻,抓紧落实。在推行殡葬改革的同时,还必须搞好殡葬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经营管理,在增收节支、扭亏为盈、达到经费自给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为了掌握各地的工作实绩,请每半年向我部报送一次各火葬场的火化数量和收支盈亏情况。1983年12月15日到20日,民政部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了全国殡葬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交流了殡葬改革的经验。与会同志认为中央书记处的指示,为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会议期间,邹恩同副部长讲话指出,民政干部和殡葬职工通过学习贯彻中央的批示,要树立三个观点:一是积极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政治观点,二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主要是为丧家服务的群众观点,三是增收节支、扭亏为盈、减少国家补贴的经济观点。同时,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做到主动汇报情况,主动提出建议,主动联系和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出成效。会议认为,党中央要求每个共产党员带头简办丧事,实行火葬,必然为殡葬改革打开一个新的局面。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殡葬改革;同时也要适应殡葬改革的新形势,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逐步创造和改进火化条件的指示,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此,会议着重交流了殡葬事业单位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经验,现纪要如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1年全国殡葬改革工作会议以后,各地民政部门积极抓好殡葬改革,努力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取得了显著成绩。最近几年,全国每年火化遗体100万具左右,约占全国死亡总人数的16%。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包括所属县)和山东省的火化率均达50%以上。达到经费自给有余的殡葬事业单位逐年增多,国家补贴逐年减少。据统计,经费达到自给和自给有余的单位,1980年为115个, 1981年增加为124个,1982增加为169个;国家给殡葬单位的亏损补贴,1980年为3254万元,1981年减为2542万元,1982年再减为2450万元。按地区计算,火葬场已实现经费自给或自给有余的,上海市已占83%,山东省占44%,江苏省占30%,广东省占25%。他们的实践证明,每个火葬场经过努力,逐步达到经费自给是完全可能的。今年以来,不少地方的殡葬事业单位,根据第8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试行了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初步摸索的经验表明,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是殡葬事业单位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增收节支,减少补贴,改变面貌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和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殡葬改革指明了方向。中央书记处对民政部党组报告的批示,有力地推动和指导着殡葬改革的开展。当前殡葬事业单位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殡葬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地创造和改善火化条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收节支,为广大人民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服务。因此,殡葬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简办丧事的需要,寓殡葬改革于办理丧事活动之中,提高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当前,要以改革为中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逐步达到经费自给和自给有余。殡葬事业是我国新兴的一个特殊行业。殡葬事业单位是一种社会服务性的事业单位,它既要为殡葬改革服务,又要加强经营管理,组织好经济收入。国家举办殡葬事业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一个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必须讲求经济效益。长期吃“ 大锅饭”,依靠国家补贴,不利于这一事业的发展和巩固。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既要讲社会效益,又要讲经济效益,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凡达到一定年化尸量的火葬场,均应逐步做到经费自给和自给有余。搞好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搞好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技术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办丧事的需要,开展多项服务、多种经营,增加收入,消除浪费,降低消耗。在殡葬事业单位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经验证明,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是实现经费自给的一个重要措施。它可以把单位的经营成果同职工责任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有利于实现责、权、利三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结合,从而使每个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对所使用和管理的公共财产负责,对完成本单位的经营计划负责,对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负责。由于殡葬事业单位主要服务项目的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便于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应该大力推行,并不断总结提高。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多种多样,不搞一刀切。有的可以承包到场,有的可以由场对班组实行费用包干或超额计件分成;大一些的场,也可以由场再承包到班组。实行承包时,殡葬事业单位可和主管民政部门签订合同,也可以由主管民政局审查批准。签订合同双方要确保合同的落实、兑现;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签订合同时,要做到四确定:(一)确定火化尸体数量。根据最近几年的火化数量并考虑到经过努力而发生变化的情况,确定合理的火化承包指标。同时,要防止指标定得偏高或过低的倾向。(二)确定收入或盈亏数额。每个单位要根据前三年的实际收入,考虑到改善经营管理后的变化情况,确定合理的收入指标。亏损或盈余单位收人的处理,按照《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三)确定考核办法。每个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工作基础,由职工民主讨论确定班组和个人的考核标准,实行定额考核,也可以在定额考核的基础上,实行百分制考核。(四)确定结余、减亏分成办法。凡实行经营承包制的单位,职工的工作津贴可以同职工的承包分成部分合在一起使用, 并实行浮动。节余或减亏分成的分配要充分体现责、权、利三结合的原则,既要注意解决班组间收人差别过大的矛盾,又要坚持个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超额完成收入指标的单位,应给单位领导多奖;完不成指标任务的单位,对单位领导要多罚。为了积极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扭转殡葬事业单位单纯依赖补贴的局面,市、县民政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当前殡葬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上大体有三类:一类是收大于支, 有结余的;二类是收支平衡,经费自给的;三类是支大于收,要国家补贴的。实行经济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巩固一类、二类单位。市、县民政部门要解放思想,放开手脚,给殡葬事业单位以真正的自主权,积极领导和支持他们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在工作中,要一手抓殡葬改革,不断提高火化率,保证殡葬事业单位的火化遗体数量;一手抓殡葬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搞好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效益。当前特别是要大力抓好扭亏工作,要结合整顿,逐项分析亏损原因,制订扭亏规划,明确努力目标,提出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按期完成扭亏任务。要搞好殡葬事业单位,必须有一支又红又专的职工队伍。因此,要努力提高殡弗职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要大力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克服世俗偏见的影响,使广大残葬职工增强事业心,树立起主人翁责任感。要认真搞好领导班子建设,不能胜任的,要坚决调整。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大胆地从现有职工中,选拔事业心强、熟悉业务、掌握技术、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中青年充实殡葬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要配备掌握业务知识的明白人担任会计,同时,可采取干什么学什么,或举办培训班等办法,对殡葬职工进行文化、业务、技术教育,提高他们的素质。殡葬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围绕火化遗体进行的,因此应以火化遗体的数量作为衡量达到经费自给的标准。会议认为:凡年火化遗体达到一定数量,都要做到经费自给。具体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分别城市、县城及农村的不同情况,参照目前的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并报民政部备案。如果因为火化遗体没有达到规定数量而造成亏损的,应由主管民政部门按其收支相抵后的差额,给予补贴;如果火化遗体数量达到了规定标准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由单位自己负担。为此,市、县民政部门必须帮助殡葬事业单位解决好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定职工人数。每个单位的职工人数,应本着精简精神,以能承担起相应的火化任务进行配备。现有多余的职工,市、县民政部门要予以合理安排。第二,定车辆使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 包括民政部门)使用殡葬事业单位的汽车,都要付款,作为业务收入。第三,定耗油指标。火化遗体的燃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本地统一的先进合理的指标。对超过指标的单位,要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火化技术,限期达到规定指标。第四,定多项服务收入。殡葬事业单位都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多项服务,多种经营,增加收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按《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市、县民政部门确定。第五,定折旧率。所有殡葬事业单位不论是否达到经费自给,都应按比例提取折旧基金。提取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为了把开创殡葬事业单位的新局面落到实处,会议认为,在今后三五年内,除少数确实不具备条件的殡葬事业单位外,均应达到经费自给,为殡葬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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