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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不得参加非民政部门举办的殡葬工作研讨、培训等活动的通知

民事函〔1993〕81号 1993年5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事业单位纷纷来函或来电话反映:北京、山东、湖北等地的一些非民政部门以民政部和中国殡葬协会的名义,通知各地民政部门和殡仪馆、火葬场等单位,派员参加由其单独举办的有关殡葬制度改革研讨会或编撰殡葬工作理论书刊等活动,同时还要交纳为数不少的费用。经查,确有此事。为使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事业单位不受上述活动的干扰,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部是国务院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研究和指导全国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的事宜,应由民政部提出和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广和单位无权举办全国性的殡葬工作活动。对盗用民政部、中国殡葬协会名义,通知各地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单位参加有关殡葬工作的研讨、培训、编写书刊等活动的,均视为违法行为,各级民政部门有权阻止其活动,并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单位,今后凡收到类似上述活动的通知,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了解情况,不得派员参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和经济损失。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通知后,立即将上述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个殡仪馆,火葬场和各级民政部门,并遵照执行。


(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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